豐城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豐檢二部刑訴〔2020〕201號
被告人張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51152819********17,漢族,初中文化,無業(yè)。戶籍所在地四川省宜賓市興文縣,住興文縣九絲城鎮(zhèn)**村**組**號。2020年6月5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豐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8日被豐城市公安局依法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豐城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張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8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訴訟權利;于2020年9月8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訴訟權利;已依法訊問被告人,并審閱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實了案件事實與證據(jù)。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認罪認罰簡易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10月、11月,豐城市公安局偵破了吳某某等人非法拘禁案、程某某等人非法拘禁案發(fā)現(xiàn),該兩起案件系同一團伙,為一傳銷組織,該組織在豐城一共三個分支,每個分支被稱為一個“家”,我局破獲的兩起案件是其中兩個分支。該傳銷組織的人員經(jīng)常會“串門”,傳銷組織中剛加入的人員為“帥哥”、“美女”,被洗腦交錢后就成為“老板”,再往上就是“主任”。三個“家”,就有三個“主任”,分別是張某某、曹某某、“夏某”,“家”中的成員都要服從任何一個“主任”的管理,且該三個“家”也是由三個“主任”共同管理。被告人張某某,就是其中一個“主任”,程某某等人非法拘禁案的房子(豐城市**街道**巷**號物**局**棟**單元**室)就是被告人張某某承租的。房子租來后,張某某等主任就會將房子的窗戶用木條螺絲釘釘住,防止“家”中的人員逃跑或自殘,“家”中的成員出行都由張某某等人決定,手機的管理也是張某某等人負責。張某某等主任以“關心”的名義,組織參與傳銷的人員相互監(jiān)督、管理防止逃跑自殘的情況發(fā)生。
該傳銷組織成員蔡某某(已判決)就是被告人張某某以談男女朋友為借口騙來的,隨后被困在傳銷組織中失去了人身自由、通信自由,并成為了所謂的“老板”,蔡某某又以交男女朋友的借口在網(wǎng)上騙取了毛某某的信任,再將其拉入傳銷組織。傳銷成員王某某(已判決)、薛某某(已判決)、鐘某某(已判決)、高某某(已判決)、王某某(已判決)、史某某(已判決)都被被告人張某某管理過。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被告人張某某供述與辯解;證人證言;鑒定意見;其他書證等。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張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某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建議對被告人張某某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豐城市人民法院
檢察官:王小明
(院?。?/span>
2020年9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張某某現(xiàn)羈押于豐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光盤1張。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4.證人名單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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