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河源市源城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源檢公訴刑訴〔2020〕179號
被告人張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416111975********,漢族,初中,戶籍所在地廣東省河源市東源縣,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19年6月27日被河源市公安局源城分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河源市公安局源城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張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5月17日0時許,被告人張某某酒后駕駛粵PJ9****小型轎車行駛至河源市源城區(qū)永康大道恒大橋路段時,被路面執(zhí)勤民警查獲。經(jīng)對張建華張某某進行酒精測試儀呼氣測試,結果為179mg/100ml。經(jīng)鑒定,張某某靜脈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78.66mg/100ml。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查獲經(jīng)過,取保候審決定書,戶籍資料,情況說明,駕駛人信息查詢結果單,機動車信息查詢結果單,現(xiàn)場照片;2、被告人張某某的供述與辯解;3、鑒定意見。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張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某醉酒后駕駛小汽車上路行駛,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鑒于其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節(jié),且系初犯,自愿認罪認罰,建議判處被告人張某某拘役兩個月以下,并處罰金。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河源市源城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劉惠頻
2020年4月20日
?附:1.被告人張某某現(xiàn)取保候審,聯(lián)系電話138*******。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三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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