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蛟檢一檢刑訴〔2020〕283號
??被告人張某某,男性,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證號碼2202811962********,漢族,高中文化,農(nóng)民,住吉林省蛟河市**鄉(xiāng)**村**屯。曾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05年9月14日被蛟河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現(xiàn)因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9月3日被吉林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吉林省吉林市森林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張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dǎo)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2020年6月中旬至7月中旬,被告人張某某以自家做燒柴為目的,攜帶**鋸,駕駛**車多次到蛟河市**鄉(xiāng)**村**屯**林內(nèi)(蛟河市**林場**區(qū)2012年林相圖**林班內(nèi))盜竊已被砍伐的倒木,其中有**木,核原木材積為7.8144立方米。木材運回家后被其劈成木柈,堆放在自家房西側(cè)。經(jīng)鑒定,所盜竊木材價值人民幣3,360.00元。案發(fā)后,被告人張某某經(jīng)公安機關(guān)傳喚后歸案,并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涉案木柈已追繳并返還**林場。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物證:**鋸一把;
2.書證:(1)公民戶籍信息證明;(2)前科劣跡證明;(3)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復(fù)印件;(4)案件來源說明;(5)張某某盜竊木材數(shù)量說明;(6)木材檢驗資格證書;(7)蛟河市**林場證明;
3.證人證言:證人王某某、高某某、于某某、楊某某、李某某的證言;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被告人張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5.鑒定意見:蛟河市發(fā)展和改革局價格認定結(jié)論書;
6.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1)扣押筆錄及照片;(2)現(xiàn)場勘驗筆錄及照片。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張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多次盜竊國有林木,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dāng)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zé)任。被告人張某某自愿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檢察官:馬嬌
??????????????????????2020年10月22日
附:
????1.被告人張某某現(xiàn)在蛟河市**鄉(xiāng)取保候?qū)彙?/span>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104頁。
3.《量刑建議書》1份。
4.?《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1份。
5.?證人(鑒定人)的名單1份。
6.??**鋸1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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