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伊川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伊檢二部刑訴〔2020〕270號
被告人張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103291995********,漢族,高中畢業(yè),農民,群眾,住河南省洛陽市伊川縣**鄉(xiāng)***村**組。因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5月9日被伊川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6月12日經本院審查以社會危險性小不批準逮捕,次日被伊川縣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洛陽市伊川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張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被害人的意見。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1、2020年5月6日3時許,被告人張某某在伊川縣城關鎮(zhèn)***酒店對面胡同內將被害人周某某停放在此的紅色森地牌電動車盜走。同日10時許,張某某將該電動車以80元的價格賣至伊川縣**小學附近王某某經營的廢品收購站。經鑒定,該被盜電動車價格為1217元。
2、2020年5月7日凌晨12時許,被告人張某某在伊川縣城關鎮(zhèn)**事務所對面,將被害人李某某停放在此的五星鉆豹牌黑白色電動車盜走;后張某某又轉到伊川縣城關鎮(zhèn)***酒店對面胡同內,將被害人宋某某停放在此的新藝牌黃色電動車盜走。同日9時許,張某某將兩輛電動車以210元的價格賣至伊川縣**小學附近王某某經營的廢品收購站。經鑒定,被盜的五星鉆豹電動車價格為925元、新藝牌電動車的價格為875元。
該被盜三輛電動車價值共計3017元。案發(fā)后,被盜三輛電動車均被公安機關追回并發(fā)還給被害人。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戶籍證明及無犯罪證明、到案經過、領條、被盜電動車照片等;2.鑒定意見;3.被害人李某某、周某某、宋某某的陳述;4.證人王某某的證言;5.被告人張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張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某盜竊公私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張某某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張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是坦白,可以從輕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張某某拘役四個月,并處罰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伊川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張武欣
2020年9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張某某現(xiàn)被取保候審于伊川縣**鄉(xiāng)***村**組
2.案卷材料和證據2冊,起訴書8份;
3.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4.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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