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遂寧市安某某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遂安檢一部刑訴〔2021〕Z4號
被告人張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證號碼5109022000********,漢族,遂寧市安某某人,小學文化程度,無業(yè),住遂寧市安某某**鎮(zhèn)**村**組**號。2019年8月12日,因犯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2020年6月21日刑滿釋放。2020年10月15日,因涉嫌盜竊罪被遂寧市公安局安某某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9日,經本院院批準,同日由遂寧市公安局安某某分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遂寧市公安局安某某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張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21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張某某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10月11日至10月14日期間,被告人張某某在遂寧市安某某城區(qū)內,先后三次進入路邊沒有鎖門的小轎車內,對車內的財物實施盜竊。具體事實如下:
1.2020年10月11日凌晨,被告人張某某竄至安某某安居大道中段水岸華府小區(qū)附近,對停放在該小區(qū)外的川******號小轎車內的財物實施盜竊,在該轎車尾箱內盜得黃鶴樓牌香煙1條。
2.2020年10月13日凌晨,被告人張某某竄至安某某經緯水岸小區(qū)附近,對停放在該小區(qū)外的一小轎車內的財物實施盜竊,盜得現(xiàn)金人民幣60余元。
3.2020年10月14日晚上,被告人張某某竄至安某某興貿西路中央商場“也在網咖”樓下,對停在該網咖樓下的川******號小轎車內的財物實施盜竊。當被告人張某某進入該轎車,在車內尋找財物的過程中被車主發(fā)現(xiàn),而后被公安機關現(xiàn)場抓獲。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書證、被害人陳述、被告人供述與辯解、辨認筆錄等在卷為證。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張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竊取他人財物,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張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張某某自愿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張某某有犯罪前科,應酌情從重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張某某拘役五個月,并處罰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四川省遂寧市安某某人民法院
????????????????????????????????????????檢察官:孫星林
2021年1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張某某現(xiàn)羈押于遂寧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2冊73頁
3.《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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