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西峽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西檢一部刑訴〔2020〕294號
被告人張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113302000********,漢族,初中畢業(yè),無業(yè),戶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陽市西峽縣,住西峽縣**鎮(zhèn)**村**組。因犯盜竊罪于2019年3月18日被西峽縣人民法院判處拘役三個月,并處罰金3000元;因犯盜竊罪于2019年10月30日被西峽縣人民法院判處拘役三個月,并處罰金3000元,數(shù)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拘役六個月,并處罰金6000元。因涉嫌盜竊于2020年6月4日被西峽縣公安局監(jiān)視居住,于2020年6月6日被西峽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盜竊犯罪,經西峽縣人民檢察院批準,于2020年6月19日被西峽縣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西峽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張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間,經檢察長批準,延長審查起訴期限半個月。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1、2020年4月25日凌晨,被告人張某某竄至西峽縣**鎮(zhèn)**衛(wèi)生院對面,將被害人陳某某停放的白色江淮汽車車門拉開,進到車內,將放在副駕駛位置儲物盒內的錢包盜走,取出包內的一千余元現(xiàn)金,將錢包和包內的銀行卡、社??ㄈ釉诟浇暮永?;
2、2020年5月11日23時許,被告人張某某竄至西峽縣城區(qū)**路**小區(qū)后面,看到被害人劉某某停放的黑色帕薩特轎車副駕駛位置車窗玻璃未關嚴,把手伸進車內將車門打開,進到車內,將副駕駛儲物盒和駕駛室扶手箱內的兩摞現(xiàn)金共計一萬四千余元盜走;?
3、2020年6月1日夜,被告人張某某竄至西峽縣**局后面巷內,將被害人薛某某停放的白色寶駿汽車車門拉開,進到車內,將放在副駕駛位置錢包內的一千余元現(xiàn)金盜走。盜竊贓款均被揮霍。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戶籍證明、到案經過、前科情況查詢證明、刑事判決書等書證,被害人陳某某、劉某某、薛某某陳述,被告人張某某供述,指認現(xiàn)場筆錄及照片,現(xiàn)場勘驗筆錄、現(xiàn)場圖、照片等證據(jù)。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張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多次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應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規(guī)定處罰。被告人張某某自愿認罪認罰,并簽署具結書,可以從寬處罰。建議對其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萬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建議適用簡易程序,請依法判處。
此致
西峽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龐紅哲
檢察官助理:胡??佳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八日
附件:
1.被告人張某某現(xiàn)羈押于西峽縣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3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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