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克蘇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阿克蘇市檢刑檢一部刑訴〔2020〕28號
被告人張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5105251989********,漢族,小學,戶籍所在地四川省瀘州市**縣,住新疆阿克蘇市**路**城員工宿舍,2020年3月27日因犯盜竊罪,被阿克蘇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零十五天,因涉嫌犯有盜竊罪,經(jīng)阿克蘇市公安局決定,于2020年4月10日被阿克蘇市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阿克蘇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張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04?月27?日凌晨02時許,被告人張某某步行至阿克蘇市**小區(qū)大門前,趁四下無人,通過接改電動車線路的方式盜竊電動車一輛,并將車輛藏匿于**電動車車棚內,經(jīng)鑒定被盜車輛價值2970?元人民幣。
案發(fā)后贓物已追回,并發(fā)還受害人,并賠償受害人現(xiàn)金500元。
2020年7月12日,被告人張某某在**商場后面樓梯處,通過接改電動車線路的方式盜竊紅色的塔蘭特牌兩輪電動車一輛,之后以300元的價格變賣,經(jīng)鑒定被盜車輛價值4375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有書證、被害人陳述、被告人供述和辯解、鑒定意見、勘驗、檢查筆錄等證據(jù)予以證實,被告人張某某亦供認不諱。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財物,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張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在刑罰執(zhí)行完畢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被告人張某某認罪認罰,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阿克蘇市人民法院
檢察官:胡楊
檢察官助理:李相麗
2020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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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被告人現(xiàn)取保候審,聯(lián)系電話:1869972****。
2.案卷1冊,起訴書8份、量刑建議書2份,具結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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