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寶坻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津寶檢二部刑訴〔2019〕27號
被告人張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1202241998********,漢族,初中文化,天津市寶坻區(qū)人,戶籍地和現(xiàn)住地均為天津市寶坻區(qū)**鎮(zhèn)**村**排**號,農民。2017年8月3日因犯尋釁滋事罪被天津市寶坻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2018年1月9日刑滿釋放。2018年9月30日因犯聚眾斗毆罪被天津市寶坻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個月,2018年12月8日刑滿釋放。2019年4月11日因涉嫌聚眾斗毆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寶坻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4日經本院批準逮捕,當日由公安寶坻分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公安寶坻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張某某涉嫌聚眾斗毆罪于2019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當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2017年2月18日13時許,楊某某(另案處理)在天津市寶坻區(qū)新安鎮(zhèn)“創(chuàng)鑫臺球俱樂部”內,因阻攔其朋友張某某與吳某某打臺球一事,與吳某某發(fā)生爭執(zhí)并互相毆打。當日16時許,被告人張某某伙同楊某某、周某某(另案處理)到“創(chuàng)鑫臺球俱樂部”,在該臺球俱樂部門外持鎬柄對吳某某毆打,致吳某某受傷。經鑒定,吳某某第2腰椎右側橫突骨折情況之損傷程度為輕傷二級。
案發(fā)后,被告人張某某主動到公安機關接受訊問,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與被害人就民事問題達成和解并履行完畢,取得被害人諒解。
認定上述犯罪事實的證據如下:
1、鎬柄等物證;
2、和解協(xié)議書等書證;
3、證人鄧某等人的證言;
4、被害人吳某某的陳述;
5、被告人張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6、法醫(yī)學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意見書;
7、視聽資料。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張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均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某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聚眾斗毆罪追究其刑事責任。犯罪后,張某某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屬自首。建議判處被告人張某某有期徒刑二年至四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天津市寶坻區(qū)人民法院
檢 察 員: 王勇威
2019年6月20日
附:
1、被告人張某某現(xiàn)羈押于寶坻區(qū)看守所;
2、卷宗1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4、《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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