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迎某某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并迎檢刑檢刑訴〔2020〕427號
被告人張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1401061995********,漢族,高中文化程度,山西**有限公司**,**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區(qū)**路**號**單元**號,住**。2020年9月1日因涉嫌傳播淫穢物品罪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澤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經本院批準逮捕并于同日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澤分局執(zhí)行逮捕。2020年11月14日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澤分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迎澤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張某某涉嫌聚眾淫亂罪、傳播淫穢物品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一、傳播淫穢物品罪
2018年7月至2020年2月,被告人張某某將拍攝的其女朋友權某和其他網友的淫穢照片編輯成淫穢貼子,通過其在91淫穢網站的注冊賬戶“***童木”發(fā)布,吸引網友瀏覽。截至2020年8月31日,被告人張某某注冊賬戶內的5條淫穢帖子的點擊量為513540次。
二、聚眾淫亂罪
1、2019年9月,被告人張某某伙同一男網友(身份待查)、一女網友(身份待查)在本市迎某某迎澤公園、小店區(qū)草莓公寓內進行聚眾淫亂活動。
2、2018年6月,被告人張某某組織其女朋友權某、吳某某二人,在山西省臨汾市一酒店內進行聚眾淫亂活動。
3、2019年年底,被告人張某某伙同一男網友(身份待查)及其妻子,在本市小店區(qū)錦江都城酒店內進行聚眾淫亂活動。
4、2019年11月,被告人張某某伙同王某某、一朔州籍女網友在山西省朔州市懷仁縣一賓館內進行聚眾淫亂活動。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物證;2.書證;3證人證言;4.被告人供述與辯解;5.?辨認、搜查、扣押筆錄。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張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某傳播淫穢色情照片,點擊量達50余萬次,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三百六十四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傳播淫穢物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張某某組織、多次參與聚眾淫亂,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三百零一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聚眾淫亂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張某某自愿認罪認罰,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可以依法從寬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太原市迎某某人民法院
檢察官:胡文靜
2020年11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張某某現取保候審,電話:1870351****。
2.案卷材料二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4.《量刑建議書》一份。
5.?適用速裁程序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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