雞西市滴道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雞滴檢一部刑訴〔2020〕16號
被告人張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2303021979********,漢族,初中文化,無固定職業(yè),戶籍所在地黑龍江省雞西市雞冠區(qū)**委,住雞西市雞冠區(qū)**鄉(xiāng)**村。2020年6月28日涉嫌行賄由本院決定取保候審,同日由雞西市公安局雞冠區(qū)公安分局執(zhí)行。
本案由雞西市滴道區(qū)監(jiān)察委員會調查終結,2020年6月19日雞西市人民檢察院、雞西市中級人民法院指定本院審查起訴,?2020年6月28日本案進入審查起訴階段。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張某某同意本案適用普通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5年至2017年,被告人張某某為了自己的非法營運的出租車及尹某某等人的非法營運出租車不被查扣,尹某某等人將錢款交給張某某,由張某某分4次將人民幣40,000元送給原雞西市**處**二隊**劉某某(另案處理)作為所謂的“保護費”。在雞西市**處對出租車進行稽查時,劉某某事先通知張某某,或故意不查扣張某某等人非法營運的出租車輛,以使張某某等人逃避處罰。2019年6月16日張某某主動向雞西市監(jiān)察委員會投案,并如實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實。
認定上述事實的主要證據如下:
1、書證:到案經過、戶籍證明、出租車牌號清單、刑事判決書;
2、證人尹某某、劉某某的證言;
3、被告人張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張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某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條第一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以行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張某某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行賄行為,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對其處罰。被告人張某某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雞西市滴道區(qū)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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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秦建輝
2020年7月27日
附:
????1、被告人張某某現被取保候審于其居住地;
2、全部卷宗材料2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4、《量刑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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