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滕州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滕檢職檢刑訴〔2019〕120號
被告人張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704811986********,漢族,初中文化程度,務(wù)工,戶籍所在地山東省滕州市**辦事處**小區(qū)**號樓*單元***室,現(xiàn)住山東省滕州市**辦事處***居。因涉嫌詐騙罪,于2018年7月23日被滕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8月6日被滕州市公安局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山東省滕州市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張某某涉嫌詐騙罪,于2019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于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quán)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間,延長審查起訴期限一次(自2019年6月28日至7月12日)。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7年5月30日15時許,被告人張某某以借車去接他人為由騙取李某信任,將李某車牌為魯D****的灰色****轎車騙走,于2017年6月3日將該車抵押借款2萬元,后逃匿。經(jīng)鑒定,該車輛價值人民幣39000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書證,鑒定意見,證人李某某、高某某證言,被害人李某陳述,被告人張某某的供述與辯解等。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騙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dāng)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zé)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山東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檢?察?員:楊文靜
??????????高浩洋
???2019年7月10日
附:
????1.被告人張某某現(xiàn)取保候?qū)徳诩?/span>;
2.偵查卷一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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