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界檢刑訴〔2020〕265號
被告人張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3404061987********,漢族,大專文化,淮南市**運輸有限公司職工,安徽省淮南市人,住淮南市國慶路永安國**號樓**單元**室。因涉嫌詐騙罪,于2020年6月13日被界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經本院批準逮捕,次日由界首市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界首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張某某涉嫌詐騙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當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被害人陳某某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2月至5月份期間,被告人張某某虛報身份信息,通過QQ、微信等與被害人陳某某進行聯(lián)系,共騙取陳某某9000.31元。同年6月18日,張某某方與被害人方達成調解協(xié)議,賠償被害人22400元后獲得諒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界首市公安局制作和調取的受案登記表、到案經過、戶籍證明等書證;
2.被害人陳某某的陳述;
3.被告人張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4.界首市公安局所作的現(xiàn)場勘驗筆錄。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張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同意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欺詐手段騙取他人財物共計9000.31元,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被告人張某某認罪認罰,系坦白,且賠償被害人損失獲得諒解,可從輕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
檢察官:王慶國
2020年10月9日
附件:
1.現(xiàn)羈押在界首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光盤2張;
3.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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