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qū)賓陽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南市賓檢刑訴〔2020〕162號
被告人張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證號碼:4521231978********,漢族,小學文化,無業(yè),住廣西壯族自治區(qū)南寧市賓陽縣**鎮(zhèn)**村**號。因涉嫌詐騙罪,于2019年6月4日經本院批準逮捕,同月6日由賓陽縣公安局決定執(zhí)行取保候審。2020年6月2日由本院決定監(jiān)視居住。
本案由賓陽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張某某涉嫌詐騙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8年1月19日17時許,被害人某某乙在遼寧省大連市被一自稱李夢甜的好友使用微博,以人在國外,需要代付兩張回國機票款為由,騙取某某乙的信任,使某某乙用卡號尾號8578的招商銀行卡轉款的方式,給尾號7383、戶名為胡龍的銀行卡存入8000元。同日17時30分,被告人張某某持尾號7383的銀行卡到廣西賓陽縣新橋鎮(zhèn)郵政儲蓄銀行的自動柜員機網點,在終端號為61230281的ATM機上取款5次,共計取現15000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受案登記表及立案決定書、銀行卡交易明細、微博聊天記錄、抓獲經過等;
2.被害人陳述:被害人某某乙的詢問筆錄;
3.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被告人張某某的訊問筆錄;
4.鑒定意見:司法鑒定意見書;
5.視聽資料、電子數據:取款視頻資料。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為詐騙犯罪分子領取贓款,數額較大,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廣西壯族自治區(qū)賓陽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李凱斌
2020年6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張某某現監(jiān)視居住,聯系電話:1311760****(張健文,被告人張某某的堂弟)。
2.案卷材料和證據壹冊,隨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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