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南京市浦口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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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浦檢訴刑訴〔2020〕81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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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張某某,女,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412241974********,漢族,小學文化,無業(yè),出生于安徽省蒙城縣,住南京市浦口區(qū)**鎮(zhèn)**小區(qū)**棟**室(戶籍所在地:安徽省蒙城縣**鎮(zhèn)**村**莊**號)。被告人張某某因涉嫌詐騙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張某某涉嫌詐騙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張某某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單位南京市**保障局浦口分局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張某某及其值班律師、被害單位南京市**保障局浦口分局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張某某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1月至同年3月間,被告人張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冒用他人醫(yī)??ㄖ玲t(yī)療機構刷卡買藥的方式,詐騙作案4起,騙取醫(yī)療保險基金共計人民幣9614.77元。具體犯罪事實分述如下:
1.2020年1月15日,被告人張某某冒用尤某某醫(yī)??_取醫(yī)保基金人民幣662.84元。
2.2020年3月9日,被告人張某某冒用龔某甲醫(yī)??_取醫(yī)?;鹑嗣駧?243.03元;冒用雍某某(系龔某甲丈夫)醫(yī)??_取醫(yī)保基金人民幣2418.68元。
3.2020年3月10日,被告人張某某冒用龔某乙醫(yī)保卡騙取醫(yī)?;鹑嗣駧?130.82元。
4.2020年3月10日,被告人張某某冒用闕某某醫(yī)保卡騙取醫(yī)?;鹑嗣駧?159.4元。
????2020年3月10日,被告人張某某在浦口區(qū)中心醫(yī)院被公安當場抓獲,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且已退賠被害單位南京市醫(yī)療保障局浦口分局全部贓款。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浦口區(qū)社會保險管理中心提供的醫(yī)??ㄋ⒖ㄓ涗?、扣押清單等書證;
2.證人尤某某、龔某甲、闕某某、龔某乙等人的證言;
3.被告人張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4.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制作的辨認筆錄等。?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張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騙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張某某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浦口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管??品
檢察官助理:鄭麗君
2020年12月10日?
附:
1.被告人張某某現取保候審于南京市浦口區(qū)**鎮(zhèn)**小區(qū)**棟**室。
2.全部卷宗材料。
3.《適用認罪認罰速裁程序建議書》1份。
4.《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5.《量刑建議書》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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