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襄陽高新技術產業(yè)開發(fā)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鄂襄高新檢一部刑訴〔2020〕166號
被告人張某某,女,1981年1月4日出生,公民身份證號碼4206******,漢族,小學文化程度,住棗陽市環(huán)城辦事處***。因涉嫌合同詐騙罪,于2020年1月9日被襄陽市公安局高新區(qū)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2日經本院批準逮捕,次日由襄陽市公安局高新技術產業(yè)開發(fā)區(qū)分局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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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由襄陽市公安局高新技術產業(yè)開發(fā)區(qū)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張某某涉嫌合同詐騙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第一次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偵查機關于2020年5月15日補查重報,補充偵查完畢移送起訴。本院于2020年6月15日延長審查起訴期限15日。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3年9月22日,張某某向襄陽****有限公司提供虛假的房產信息,申請該公司為其提供擔保,在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陽牡丹支行辦理汽車貸款業(yè)務,貸款金額74萬元用于購買沃爾沃汽車,張某某向工行支付手續(xù)費87840元(費率10.98%),****公司從中收取擔保費、還貸履約保證金等合計80540元,另****員工陳某某、崔某某分別從中收取勞務費50000元、16000元,張某某支付稅費等合計337510.48元購車款,陸續(xù)還款102699.5元后逃匿。涉案沃爾沃汽車已追回并扣押在案。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抓獲經過、拘留決定書、查檔情況說明、個人貸款擔保合同、借款借據、承諾書等書證;2.證人陳某某、崔某某的證言;?3.被告人張某某的供述和辯解;4.扣押決定書、照片等物證;5.審訊視頻。
被告人張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以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在簽訂、履行合同的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條之規(guī)定,應當以合同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張某某到案后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從輕處罰;自愿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湖北省襄陽高新技術產業(yè)開發(fā)區(qū)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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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高俊偉
2020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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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被告人某某現羈押于襄陽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3冊;
3.證人名單;
4.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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