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訴 書
本案由吉林省長春市公安局雙陽區(qū)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張某某涉嫌詐騙罪,于2019年**月**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張某某自愿認罪認罰 。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8月至2019年10月間,被告人張某某以處對象為為名,隱瞞自己沒有建筑工程項目的事實,虛構生病用錢、搞工程、工地工人受傷等理由,多次騙取張某乙共計人民幣12000元及黃金項鏈一條(經(jīng)雙陽區(qū)價格認證中心認定價值人民幣3433.00元),所得贓款被張某某揮霍。案發(fā)后,被告人張某某被傳喚到案。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
2.證人證言;
3.被害人張某乙陳述;
4.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
5.鑒定意見。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張某某系累犯,應同時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規(guī)定予以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長春市雙陽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楊劍
附:
1.被告人張某某現(xiàn)羈押于長春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貳冊,光碟2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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