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耿馬傣族佤族自治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耿檢二部刑訴〔2020〕333號
被告人張某某,男,漢族,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證號碼5335271988********,文盲,務農,戶籍所在地及住址住云南省耿馬自治縣**鎮(zhèn)**村委會**組**號,無前科。因涉嫌販賣毒品罪,于2020年3月18日被耿馬自治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4日經本院批準,于同日被耿馬自治縣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耿馬自治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張某某涉嫌販賣毒品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間,因部分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一次(自2020年7月24日至2020年8月24日)。
經依法審查查明:
被告人張某某曾零星販賣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劑,販賣給吸毒人員李某某、陳某某、魯某某等人。2020年3月18日16時許,張某某在耿馬自治縣**鎮(zhèn)**村委會**組被民警抓獲。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戶口證明,抓獲經過,吸毒人員行政處罰決定書,情況說明;
2.證人證言:證人魯某某、陳某某、李某某的證言;
3.被告人張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4.鑒定意見:尿液提取筆錄、現場檢測報告書、尿液封存筆錄,吸毒成癮認定報告書、認定告知書;
5.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人身安全檢查筆錄,辨認筆錄。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某向多人販賣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劑,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一款、第四款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以販賣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云南省耿馬傣族佤族自治縣人民法院
檢察員:尹紅
?2020年10月9日
附:
????1.被告人張某某現羈押于耿馬自治縣看守所。
2.公安卷2冊。
3.量刑建議書。
4.證據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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