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漢市武昌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 訴 書
昌檢七部刑訴〔2020〕9號
被告人張某某,女,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201061969********,漢族,初中文化程度,無職業(yè),戶籍所在地:武漢市武昌區(qū)**街**號。因涉嫌販賣毒品罪,2019年11月1日被武漢市公安局江漢區(qū)分局刑事拘留,當月14日經(jīng)武漢市江漢區(qū)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次日由武漢市公安局江漢區(qū)分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武漢市公安局江漢區(qū)分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張某某涉嫌販賣毒品罪,向武漢市江漢區(qū)人民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武漢市江漢區(qū)人民檢察院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張某某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張某某,聽取了被告人張某某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張某某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被告人張某某于2019年10月31日19時許,在武漢市武昌區(qū)**路**號**棟**單元**室家中,以人民幣500元的價格,將透明塑料袋裝紅色圓形片劑毒品10顆及少量白色晶體粉末販賣給證人倪某某,被公安民警當場抓獲,并從被告人張某某處查獲毒資人民幣500元,從證人倪某某處扣押上述交易毒品。經(jīng)依法稱量、鑒定,查獲的紅色圓形片劑共計凈重0.95克,均為毒品甲基苯丙胺;查獲的白色晶體粉末未檢出常見毒品成分。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公安機關(guān)出具的抓獲經(jīng)過、破案經(jīng)過;2.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及物證照片;3.書證:被告人張某某的戶籍材料等;4.證人倪某某的證言;5.被告人張某某的供述與辯解;6.鑒定意見;7.提取、扣押筆錄、稱量筆錄、取樣筆錄。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張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某違反國家毒品管理法規(guī),販賣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一款、第四款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以販賣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鑒于其具有自愿認罪的量刑情節(jié),故建議對其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湖北省武漢市武昌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劉 鈺
2020年1月7日
附:
1.被告人張某某被羈押在武漢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二冊。
3.證人(鑒定人)名單一份。
4.《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一份。
5.《適用速裁程序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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