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來安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來檢一部刑訴〔2020〕30號
被告人張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于來安縣**鎮(zhèn),居民身份證號碼3411221989********,漢族,初中文化,個體,住來安縣**鎮(zhèn)**村**組**號。被告人張某某曾因犯故意傷害罪,于2014年7月8日被江蘇省南京市鼓樓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2015年2月17日刑滿釋放。因涉嫌犯有賭博罪,于2020年3月6日被來安縣公安局監(jiān)視居住,同年7月14日被本院監(jiān)視居住。
本案由來安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張某某涉嫌賭博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1月27日至2月6日,被告人張某某在來安縣**鎮(zhèn)**路自己的家中提供場所、賭具等條件,多次召集魏某某、鄧某某、王某甲、劉某某等人采用“斗?!钡姆绞竭M行賭博,并在賭博過程中抽頭漁利人民幣40000元。2020年2月6日該賭場被來安縣公安局查獲,現(xiàn)場扣押賭資人民幣106440元。
案發(fā)后,被告人張某某主動到來安縣公安局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退出違法所得人民幣40000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受案登記表、到案經(jīng)過、戶籍證明、扣押決定書及扣押清單、刑事判決書等。
2.證人證言:證人葉某某、戴某某、王某甲、陳某某、顏某某、劉某某、鄧某某、方某某、趙某某、魏某某、王某乙、朱某某、李某某、萬某某、徐某某、周某某、蘭某某等人的證言。?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被告人張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4.勘驗等筆錄:來安縣公安局現(xiàn)場勘驗筆錄及照片等。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張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某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一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賭博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張某某在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執(zhí)行完畢后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的規(guī)定,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被告人張某某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屬自首,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張某某自愿認罪認罰,可以依法從寬處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并建議法院適用認罪認罰從寬程序,請依法判處。
此致
來安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徐彬
2020年7月15日
附:
1.被告人張某某現(xiàn)監(jiān)視居住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3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和《量刑建議書》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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