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費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費檢公訴刑訴〔2020〕1號
被告人張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5330241989********,漢族,小學文化,云南省龍陵縣人,務工,戶籍所在地云南省龍陵縣**鄉(xiāng)**村委**組**號,現(xiàn)住費縣**鎮(zhèn)**村。2018年5月16日因涉嫌重婚罪被費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1日被取保候?qū)彛?020年4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費縣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張某某涉嫌重婚罪罪,于2018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當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權(quán)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05年3月,被告人張某某與費縣**鎮(zhèn)**村的孫某某一起生活并生育一子。因張某某未未滿十八周歲,遂使用偽造的居民身份證與孫某某于2005年3月24日在費縣民政局注冊登記結(jié)婚。2012年后,張某某離家出走,務工期間與費縣**鎮(zhèn)**村的馬某某共同生活,并生育二子,后二人于2017年8月3日在費縣民政局登記結(jié)婚。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結(jié)婚證復印件、戶籍證明等書證;證人馬某某的證言;被害人孫某某的陳述;被告人張某某的供述等。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張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某無視國家法律,有配偶而又與他人登記結(jié)婚,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重婚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張某某自愿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建議判處被告人張某某有期徒刑六個月,可以適用緩刑。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山東省費縣人民法院
檢察員:郝曉霞
2020年4月7日
附:
1.被告人張某某現(xiàn)住費縣**鎮(zhèn)**村。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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