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三檢一部刑訴〔2020〕196號
????被告人張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115031991********,漢族,高中文化,農民,政治面貌:中共黨員。戶籍所在地:河南省信陽市平橋區(qū)城陽城址保護區(qū)**村**組,現住址:河南省鄭州市惠濟區(qū)大河路****小區(qū)*號樓*單元***室。2019年2月20日因涉嫌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被三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8日被三河市公安局取保候審,2020年3月27日被三河市人民檢察院取保候審。
????本案由三河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張某某涉嫌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26日第一次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公安機關于2020年6月1日補查重報。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8年3月至2018年12月期間,租住在河北省三河市燕郊開發(fā)區(qū)*****小區(qū)**號樓*單元***室的被告人張某某,自己灌裝、通過他人或網上購進假冒茅臺商標的飛天53度白酒加價后,通過閑魚網對外銷售給他人,銷售金額合計人民幣57180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被告人張某某的供述及辯解、證人張某某、鄺某某、王某某等六人證言、產品辨認鑒定表及相關書證等。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張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某非法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銷售金額數額較大,侵犯了國家對商標的管理制度和他人對注冊商標的專用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其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罪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可以從輕處罰;其又表示認罪認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
檢察官:閆巖
2020年7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現被取保候審于其家中
2.案卷材料和證據二冊、補充材料一冊、涉案光盤二張,證人名單及證據目錄各一份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4.《量刑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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