陜西省西安市未央?yún)^(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西未檢刑訴[2014]903號
被告人張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6106231984********,漢族,初中文化程度,農民,戶籍地陜西省子長縣**村**號,現(xiàn)住延安市寶塔區(qū)**村。2014年9月13日因涉嫌非法經(jīng)營罪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刑事拘留,同月9月23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張某某涉嫌非法經(jīng)營罪,于2014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并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間因部分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一次并依法延長審查起訴期限半個月。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被告人張某某在未取得煙草經(jīng)營許可證、煙草運輸準運證的情況下在延安經(jīng)營煙酒生意,被告除為部分經(jīng)營戶經(jīng)營的香煙交給其頂賬外,還從延安等地購進大量香煙。2014年9月12日,被告人駕駛陜A****Z面包車將紅金龍、七匹狼及紅雙喜等15種品牌941條卷煙運至本市未央?yún)^(qū)講武殿南村其租住房的民房,將部分香煙卸此存放。當日16時許,被告人拉運剩余的香煙至大興西路國亨市場準備銷售,被未央?yún)^(qū)煙草專賣局工作人員查獲,當場從其車內及租住房內查獲香煙941條。經(jīng)陜西省煙草質量檢測站鑒定,查獲的香煙均系真品香煙,經(jīng)西安市未央?yún)^(qū)煙草專賣局核價為88050元。2014年9月13日,西安市未央?yún)^(qū)煙草專賣局將該案件移交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案件移送函、報案材料、查獲經(jīng)過;
2被告人的戶籍信息;
3舉報登記表、查獲經(jīng)過及立案報告書、檢查筆錄、先行登記保存通知書、處理通知書、核價單、車輛通行費票據(jù)、鑒別檢驗報告、辨認筆錄;
4證人證言;
5.被告人的供述。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某目無國法,為謀取利潤,違反國家煙草專賣管理法律法規(guī),未經(jīng)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許可,非法經(jīng)營煙草專賣品,其行為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一)項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非法經(jīng)營罪追究其刑事責任?,F(xiàn)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二條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陜西省西安市未央?yún)^(qū)人民法院
代檢察員:張婷婷
2015年3月4日
附:?1、被告人現(xiàn)聯(lián)系電話1869117****。
2、卷宗兩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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