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秦皇島市海港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海檢刑訴〔2018〕654號
被告人張某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1303231959********,漢族,初中文化程度,系秦皇島市海港區(qū)**鎮(zhèn)**村村主任,群眾,現住河北省秦皇島市**鎮(zhèn)**村**號。2018年5月2日因涉嫌非法采礦罪被秦皇島市公安局海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6日經本院批準被依法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秦皇島市公安局海港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張某某涉嫌非法采礦罪,于2018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6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間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兩次、延長審查起訴期限兩次。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5年4月20日至6月25日,秦皇島市海港區(qū)**鎮(zhèn)**村村主任被告人張某某召開村民代表會決定在沒有合法采沙手續(xù)的情況下賣河沙用于村里修橋、修護村壩等。后被告人張某某組織實施并聯系將河套積沙賣給吳莊沙場的李某甲(另案處理)。共盜采積沙2258車,總價值人民幣111416。?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相關書證;證人李某甲、李某乙、王某甲、謝某某、歷某某、侯某某、王某乙、郝某某、李某丙、謝某某、岳某某、米某某、李某丁的證言;被告人張某某的供述與辯解;視聽光盤等。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某,違反規(guī)定,在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情況下擅自采礦,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一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非法采礦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秦皇島市海港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楊長田
2018年10月26日
附:1.被告人張某某現羈押于秦皇島市看守所;
????2.隨送本案偵查卷宗兩冊、光盤一張附卷?!?/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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