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懷某某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京懷檢刑訴〔2021〕5號
被告人張某甲(別名張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1504291978********,漢族,大學文化程度,無業(yè),出生地內蒙古自治區(qū)寧城縣,戶籍所在地內蒙古自治區(qū)赤峰市寧城縣**鎮(zhèn)****組,現住北京市懷某某光織谷東區(qū)***號樓**單元**號。因涉嫌非法生產、銷售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罪,于2019年12月2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懷柔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懷柔分局取保候審。2021年1月11日經本院決定,被取保候審。
被告人張某乙,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1504291979********,漢族,初中肄業(yè),務農,出生地內蒙古自治區(qū)寧城縣,戶籍所在地內蒙古自治區(qū)赤峰市寧城縣**鎮(zhèn)**村**組,現住該址。因涉嫌非法生產、銷售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罪,于2019年12月2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懷柔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懷柔分局取保候審,2021年1月11日經本院決定,被取保候審。
被告人王某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1523271982********,漢族,小學文化程度,務農,出生地內蒙古自治區(qū)扎魯特旗,戶籍所在地內蒙古自治區(qū)赤峰市寧城縣**鎮(zhèn)**村**組,現租住內蒙古自治區(qū)赤峰市寧城縣**鎮(zhèn)**小區(qū)**號樓**單元**樓東。因涉嫌非法生產、銷售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罪,于2019年12月2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懷柔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懷柔分局取保候審,2021年1月11日經本院決定,被取保候審。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懷柔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張某甲、張某乙、王某某非法生產、銷售竊照專用器材罪,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辯護人雷顯剛、值班律師張鳳穩(wěn)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三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11月,被告人張某甲在北京市懷某某從他人處非法購進高清無孔打火機錄像機一個,后同被告人張某乙、王某某將該錄像機以人民幣450元的價格出售給楊某某。經鑒定,涉案錄像機系竊照專用器材。
被告人張某甲、張某乙、王某某于2019年12月24日被民警抓獲到案,后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被告人供述和辯解:被告人張某甲、張某乙、王某某供述和辯解;2.證人證言:證人楊某某的證言;3.書證:搜查證、搜查筆錄、扣押清單、短信記錄、微信轉賬記錄、支付寶轉賬記錄;4.辨認筆錄:被告人張某甲的辨認筆錄;5.鑒定意見:竊聽竊照專用器材鑒定書;6.電子數據:手機電子數據;7.其它證明材料:受案登記表、到案經過、身份材料、前科查詢材料、工作記錄。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張某甲、張某乙、王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甲、張某乙、王某某非法銷售竊照專用器材,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條第一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均應當以非法銷售竊照專用器材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張某甲、張某乙、王某某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條第一款、第六十一條和第六十二條的規(guī)定,建議對被告人張某甲、張某乙、王某某判處單處罰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北京市懷某某人民法院
檢??察??官:張鵬飛
檢察官助理:趙瑩雪
2021年1月21日
(院?。???
附件:1.被告人張某甲、張某乙、王某某現取保候審于住所;
2.案卷8冊、光盤47張隨案移送;
3.《認罪認罰具結書》3份;
4.《適用速裁程序建議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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