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樂清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樂檢四部刑訴〔2020〕2903號
被告人張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303231981********,漢族,初中肄業(yè),無職業(yè),戶籍所在地浙江省樂清市**鎮(zhèn)**號。因犯搶奪罪,于2001年9月12日被浙江省樂清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元,于2002年1月1日刑滿釋放。因涉嫌開設賭場罪,于2019年9月4日被樂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日被樂清市公安局取保候?qū)?,同?2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qū)彛?/span>2020年7月2日經(jīng)本院批準,于同年7月3日被樂清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徐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303821986********,漢族,初中文化程度,無職業(yè),戶籍所在地浙江省樂清市**鎮(zhèn)**村。曾因非法攜帶管制刀具,于2011年4月12日被樂清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二日;因吸毒,于2016年7月10日被樂清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開設賭場罪,于2019年8月31日被樂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日被樂清市公安局取保候?qū)?,同?2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qū)彛?/span>2020年7月2日經(jīng)本院批準,于同年7月3日被樂清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樂清市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張某甲、徐某甲涉嫌開設賭場罪,于2019年12月19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并在值班律師在場的情況下,被告人自愿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8月22日開始,被告人張某甲、徐某甲在微信上建立賭博群,組織賭博人員通過手機“樂清同城游”APP以“十三張”的方式進行賭博,并從中抽取頭薪款。至2019年8月30日公安機關查獲被告人徐某甲時,被告人張某甲、徐某甲抽取頭薪款至少達人民幣12000元。
???被告人徐某甲于2019年8月30日被公安機關查獲到案。被告人張某甲于2019年9月4日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案發(fā)后,被告人張某甲、徐某甲已退贓人民幣12000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物證:手機;
2.書證:扣押清單、扣押決定書、照片、微信截圖、微信交易記錄、公安行政處罰決定書、刑事判決書、出所登記表、前科情況核實證明、戶籍證明;
3.證人證言:證人徐某乙、張某乙的證言、到案經(jīng)過;
4.被告人供述和辯解:被告人張某甲、徐某甲的供述和辯解;
5.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電子證物檢查工作記錄、檢查筆錄、辨認筆錄。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張某甲、徐某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甲、徐某甲以營利為目的,開設賭場,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開設賭場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張某甲、徐某甲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張某甲主動投案且歸案后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系自首,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徐某甲歸案后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張某甲、徐某甲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適用簡易程序。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浙江省樂清市人民法院
檢??察??官??鄭財生
檢察官助理??石??強
2020年7月15日
附:
????1.被告人張某甲、徐某甲現(xiàn)押于樂清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叁冊、隨案移送手機貳部、現(xiàn)金繳款單(人民幣12000元)壹張。
3.《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壹份。
4.《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貳份、《律師提供法律幫助工作記錄表》貳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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