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余檢八部刑訴〔2020〕147號
被告人張某甲,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證號碼4114232000********,漢族,初中文化,農民,戶籍地為河南省商丘市寧陵縣**鎮(zhèn)**村**號。因本案于2019年6月17日被余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8日被依法變更為取保候審。
被告人郗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證號碼5303261999********,漢族,初中文化,農民,戶籍地為云南省曲靖市會澤縣**鎮(zhèn)**村**。因本案于2019年6月17日被余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8日被依法變更為取保候審。
被告人婁某甲,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證號碼4127241999********,漢族,初中文化,農民,戶籍地為河南省太康縣**鎮(zhèn)****村**號。因本案于2019年6月17日被余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8日被依法變更為取保候審。
被告人張某乙,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證號碼4114231992********,漢族,中專文化,農民,戶籍地為河南省寧陵縣**鄉(xiāng)**村**號。因本案于2019年6月17日被余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8日被依法變更為取保候審。
本案由余姚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張某甲、郗某某、婁某甲、張某乙涉嫌聚眾斗毆罪,于2019年10月25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四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四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四被告人均同意適用簡易程序。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6月16日晚,被告人郗某某與被告人張某甲因瑣事發(fā)生爭吵并約架。次日凌晨,被告人張某甲糾集被告人婁某甲、張某乙和黃某某(另案處理),被告人郗某某糾集汪某某(另案處理)等人,雙方至本市**鎮(zhèn)**號****廠門口道路上后,采用拳打腳踢等方式進行斗毆。經鑒定,汪某某的傷勢構成輕微傷。
案發(fā)后,被告人張某甲、郗某某、婁某甲、張某乙均在現(xiàn)場等候公安機關處理并如實供述上述犯罪事實。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照片復印件、接警單、抓獲經過、網載人口信息、諒解書;
2.證人證言:證人黃某某、汪某某、楊某某、畢某某的證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辯解:被告人張某甲、婁某甲、張某乙、郗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4.鑒定意見:傷勢鑒定文書;
5.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辨認筆錄及照片;6.視聽資料、電子數(shù)據(jù):光盤2張。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甲、郗某某、婁某甲、張某乙在公共場所聚眾斗毆,四被告人的行為均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聚眾斗毆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案發(fā)后,四被告人均有自首情節(jié)。被告人張某甲、郗某某、婁某甲、張某乙均自愿認罪認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可以依法從寬處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余姚市人民法院
檢察官:張倩倩
2020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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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被告人張某甲現(xiàn)取保候審在家,聯(lián)系方式:1565782****;被告人郗某某現(xiàn)取保候審在家,聯(lián)系方式:1526865****;被告人婁某甲現(xiàn)取保候審在家,聯(lián)系方式:1860659****;被告人張某乙現(xiàn)取保候審在家,聯(lián)系方式:1303010****。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
3.光盤2張。
4.補充證據(jù)1份:諒解書。
5.《認罪認罰具結書》4份及《量刑建議書》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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