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休寧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休檢刑訴〔2020〕46號
被告人張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3623341989********,漢族,中專文化,戶籍所在地江西省婺源縣,住江西省婺源縣**鎮(zhèn)**村**號。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8月14日被黃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黃山市公安局偵查終結移送審查起訴,黃山市人民檢察院于2020年3月6日移交本院審查辦理。本院于同月9日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7月12日10時30分,被告人張某甲駕駛贛E****8號小型普通客車沿京臺高速自浙江往安徽方向行駛至京臺高速下行線1359公里250米處,車輛發(fā)生滾翻至高速公路右側綠化帶中,造成車上乘坐人張某乙當場死亡、宋某某受傷及車輛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黃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認定張某甲承擔本起事故的全部責任。
張某甲在交通肇事后保護現場、協(xié)助交警施救。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受案登記表、到案經過、人口信息、駕駛證、行駛證、交強險、商業(yè)險保單、黃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黃山高速公路管理中心道路管制證明等;
2.證人江某某的證言;
3.被害人宋某某的陳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5.安徽全誠司法鑒定中心鑒定意見;
6.現場勘查筆錄、現場圖及照片。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張某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甲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因而發(fā)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負事故全部責任,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張某甲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張偉楓在交通肇事后保護現場、搶救傷者,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應認定為自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安徽省休寧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汪秀良
2020年3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現取保候審,住江西省婺源縣**鎮(zhèn)**村**號。
2.隨案移送偵查卷1冊、檢察卷1冊、光盤1張。
3.《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4.《量刑建議書》1份。
5.《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1份。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