陽春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春檢刑訴〔2020〕30號
?被告人張某甲,曾用名張某乙,男,1998年**月**日生,出生地廣東省陽春市,身份證號碼4417811998********,漢族,中專文化程度,戶籍地廣東省陽春市**鎮(zhèn)**村委**村**號,現住址廣東省陽春市**街道**棟**房。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7日被取保候審。
本案由陽春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張某甲涉嫌交通肇事案,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親屬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被害人近親屬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6月27日21時55分許,被告人張某甲無駕駛資格駕駛無號牌三輪機動車(發(fā)動機號:31****)沿**路由南往北方向左轉彎行駛至陽春市**鎮(zhèn)**路**號門前路段時,與由南往北方向橫過道路被害人陳某某駕駛的自行車發(fā)生碰撞,造成陳某某受傷經送醫(yī)院搶救無效死亡、雙方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經陽春市**隊認定,張華源承擔此事故的主要責任。
2020年9月3日,被告人張某甲與被害人家屬達成和解協(xié)議,被害人家屬出具諒解書表示對張某甲的行為表示諒解。
2020年9月17日,被告人張華源主動來到陽春市**隊接受調查。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被告人張華源的供述與辯解;2.證人王某某、程某某、洪某甲、洪某乙、洪某丙證言;3.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4.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勘查筆錄;5.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交通事故照片;6.交通事故尸體檢驗報告;7.駕駛人信息查詢結果單、機動車信息查詢結果單;8.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強制措施憑證;9.酒精測試、檢驗報告;10.交通事故損害賠償協(xié)議書、交通事故諒解書、收據;11.到案經過;12.常住人口個人信息表、證明;13辦案證明。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張某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甲駕駛車輛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發(fā)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承擔事故主要責任,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張某甲賠償被害人家屬損失,取得被害人家屬諒解,可以從輕處罰;張某甲犯罪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張某甲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依法可以從寬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陽春市人民法院
檢??察??官?王浩
???????????????????????????????????????????????檢察官助理?陳春妃
2020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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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被告人張某甲現取保候審在家,電話1866624****;
2.案卷材料和證據二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4.《量刑建議書》一份
5.《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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