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寧安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黑寧檢訴刑訴〔2020〕37號
被告人張某甲,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2310841967********,漢族,初中文化,中共黨員,系黑龍江省寧安市**鎮(zhèn)**村農民,住該村。2014年1月10日因拒不履行給付義務被寧安市人民法院司法拘留10日;2017年12月19日因拒不履行給付義務被寧安市人民法院司法拘留15日。2019年9月25日因涉嫌偽造國家機關證件被寧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30日經(jīng)本院以涉嫌偽造國家機關證件罪批準逮捕,同日由寧安市公安局執(zhí)行。
本案由寧安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張某甲涉嫌偽造國家機關證件罪,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分別于2019年12月26日、2020年3月9日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偵查機關于2020年1月23日、2020年4月9日補查完畢重新移送審查起訴。期間,本院分別于2019年12月12日、2020年2月24日延長審查起訴期限15日。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1.2014年10月某日,被告人張某甲向寧安市**鎮(zhèn)居民關某甲借款共計人民幣60,000元,關某甲要求其提供抵押,被告人張某甲聯(lián)系辦理假證人員偽造了其位于寧安市海浪鎮(zhèn)寧西村養(yǎng)雞場的房屋所有權證1本、承包人為張某乙的農村土地承包經(jīng)營權證1本,并將偽造的證件抵押給關某甲。
2.2014年11月某日,被告人張某甲通過寧安市**鎮(zhèn)居民彭某某(因本案已判刑)聯(lián)系在牡丹江市攜程財富投資公司貸款,因貸款手續(xù)需提供張某甲的婚姻情況證明,被告人張某甲正在與其妻子關某乙辦理離婚手續(xù),不能及時提供出離婚證。被告人張某甲將其與關某乙的個人信息提供給彭某某,由彭某某聯(lián)系辦理假證人員購買離婚證1本,作為貸款手續(xù)交給牡丹江市攜程財富投資公司。
被告人張某甲于2019年9月25日被公安機關電話傳喚后,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并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
認定上述犯罪事實的主要證據(jù)如下:
1.物證偽造的房屋所有權證書、農村土地承包經(jīng)營權證;
2.書證抓獲及破案經(jīng)過、戶籍證明、借款合同等;
3.證人張某乙、楊某某、玄某某等人的證言;
4.被告人張某甲的供述與辯解。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張某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甲偽造國家機關證件,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偽造國家機關證件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張某甲犯罪后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并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自愿認罪認罰,應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對其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張某甲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黑龍江省寧安市人民法院
檢察官:解學文??
2020年5月8日???
附:
1.被告人張某甲現(xiàn)羈押于寧安市看守所;
2.訴訟卷宗五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4.房屋所有權證書一份、農村土地承包經(jīng)營權證一份、個體工商戶營業(yè)執(zhí)照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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