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濟南市萊蕪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 訴 書
濟萊蕪檢一部刑訴〔2019〕148號
被告人張某甲,男,1965年**月**日出生,漢族,公民身份號碼3712021965********,小學文化程度,務農,戶籍所在地濟南市萊蕪區(qū)**鎮(zhèn)**村**路**號,現(xiàn)住**村。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19年8月4日被濟南市公安局萊蕪區(qū)分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濟南市公安局萊蕪區(qū)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張某甲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30日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2017年3月27日18時30分許,張某甲無證、酒后駕駛已達報廢標準的魯******號二輪摩托車,沿濟南市萊蕪區(qū)口鎮(zhèn)冶莊村南北路由南向北行駛,行至冶莊村西邊南北路時摔倒在路面,造成張某甲受傷,車輛不同程度受損。經鑒定,張某甲駕車發(fā)生事故時,血液中檢出乙醇濃度為107.9mg/100ml,系醉酒駕駛機動車。張某甲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1.書證:被告人基本情況及身份證復印件證明等;2.鑒定意見: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等;3.證人證言:證人張某乙的證言;4.現(xiàn)場勘驗檢查筆錄;5.被告人供述和辯解:被告人張某甲的供述。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甲在道路上無證、醉酒駕駛已達報廢標準的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山東省濟南市萊蕪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劉延忠
2019年11月26日
附:1.被告人張某甲被取保候審于現(xiàn)住址,聯(lián)系電話:
1826343****;
2.本案案卷材料和證據壹冊;
3.山東魯譽律師事務所值班律師王雨,聯(lián)系電話:1396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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