紹興市柯某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紹柯檢二刑訴〔2020〕1911號
被告人張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5202211995********,漢族,初中文化,農民,住貴州省水城縣**鎮(zhèn)**村**組。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11月23日被紹興市公安局柯某區(qū)分局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取保候審。
辯護人陳紹東,浙江理論律師事務所律師。
本案由紹興市公安局柯某區(qū)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張某甲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12月15日移送本院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張某甲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辯護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張某甲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11月22日18時29分許,被告人張某甲飲酒后駕駛浙D*****小型普通客車途經紹興市柯某區(qū)齊賢街道山西村東成超市附近時,右側車頭與河邊鋼結構護欄發(fā)生碰撞后駛離。被告人張某甲駕車途經馬鞍街道柯海線與湯公路交叉路口,在等待交通信號燈時入睡,被路人發(fā)現并報警,后被處警的交警查獲。
經鑒定,被告人張某甲靜脈血液中乙醇含量為268.4mg/100mL。
經道路交通事故認定,被告人張某甲應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物證、書證:人車合照、接處警信息、當事人血樣提取登記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強制措施憑證、駕駛證復印件、駕駛人信息查詢結果單、行駛證復印件、機動車信息查詢結果單、保險憑證、公安交通管理行政處罰決定書及告知筆錄、人口信息資料;
2.證人證言:證人蔣某某、張某乙證言,歸案經過,情況說明;
3.被告人張某甲供述和辯解;
4.鑒定意見:司法鑒定意見書、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5.勘驗、檢查筆錄: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勘查筆錄、現場圖及現場照片,酒精檢測單;
6.視聽資料:監(jiān)控、執(zhí)法記錄儀、抽血頻及卡口照片。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張某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甲違反交通安全管理法規(guī),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造成一般交通事故,負事故全部責任且逃逸,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紹興市柯某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陳新宇
???????????????????????????????????
2020年12月29日
附:
1.被告人張某甲現取保候審在其住所,聯(lián)系電話:1770988****;
2.移送檢察卷壹卷;
3.《認罪認罰具結書》、《量刑建議書》、《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各壹份。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