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江縣人民檢察院
起 訴 書
平檢刑檢刑訴〔2020〕183號
被告人張某甲,男,195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301041951********,漢族,小學文化,長沙市港務局退休人員,戶籍所在地湖南省長沙市開福區(qū),現(xiàn)住湖南省平江縣**鎮(zhèn)**村**號,因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2月28日被平江縣森林公安局決定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湖南省平江縣森林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張某甲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分別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被害人有權(quán)委托訴訟代理人,于同年4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害人和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張某甲同意本案適用認罪認罰普通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被告人張某甲于2020年2月24日14時許在平江縣**鎮(zhèn)**村**組小地名“四斗垅”燒田中雜草時,不慎引發(fā)森林火災,火災發(fā)生后被告人張某甲與村民一起撲火,并于當日20時許將山火撲滅,民警接火警后到達了現(xiàn)場,被告人張某甲自動投案。經(jīng)核查,該次火災過火有林地總面積94畝。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戶籍資料、到案說明、林業(yè)核查意見書等書證;2.證人李某甲、張某乙、張某丙、李某乙等的證言;3.被告人張某甲的供述;4.現(xiàn)場勘驗筆錄及照片。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張某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甲過失引發(fā)山火,過火面積達94畝,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二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張某甲自動到案,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屬自首,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建議判處被告人張某甲六個月有期徒刑。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湖南省平江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劉烽
檢察官助理:張瑜
2020年4月23日
附注:1、被告人張某甲現(xiàn)被取保候?qū)徳诩遥?/span>
2、案卷材料三冊;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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