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江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洪檢刑刑訴〔2020〕116號
被告人張某甲,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4312811986********,漢族,初中文化,無業(yè),戶籍所在地湖南省洪江市,住湖南省洪江市**鄉(xiāng)**村**組。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8月21日被洪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經(jīng)本院批準,于2020年9月4日被洪江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洪江市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張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審理。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8月20日12時許,被告人張某甲伙同并容留吸毒人員周某某、張某乙、鄧某某在其位于洪江市**鄉(xiāng)**村**組的家中臥室,以“吹壺壺”燙吸的方式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稱冰毒)一次。
2020年8月20日14時許,被告人張某甲經(jīng)傳喚到案,到案后如實供述了其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實。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戶籍信息、到案經(jīng)過、微信截圖等書證;2.證人周某某、張某乙、鄧某某等人的證言;4.被告人張某甲供述與辯解;5.現(xiàn)場勘驗、指認筆錄。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張某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甲提供場所一次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張某甲雖不具有自首情節(jié),但到案后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如其在人民法院審理中仍能如實供述,系坦白,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張某甲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規(guī)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理。綜合以上量刑情節(jié),建議判處被告人張某甲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本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二條的規(guī)定,建議你院對此案適用速裁程序?qū)徖怼?/span>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洪江市人民法院
檢察官:王林
檢察官助理:鄒媛媛
2020年9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張某甲現(xiàn)羈押于洪江市看守所
2.偵查卷貳冊和檢察卷壹冊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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