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豐臺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京豐檢三部刑訴〔2020〕1299號
被告人張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1410231994********,漢族,小學文化程度,餓了么外賣員,出生地山西省臨汾市,戶籍所在地山西省臨汾市襄汾縣**鎮(zhèn)**村**巷**號。因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20年8月2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豐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豐臺分局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豐臺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張某甲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張某甲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于法定期限內(nèi)告知被害人張某乙有權聘請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張某甲同意本案適用認罪認罰速裁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8月21日1時許,被告人張某甲在本市豐臺區(qū)太平橋村內(nèi)一飯店門前,酒后與被害人張某乙發(fā)生爭吵后互毆,期間被告人張某甲持碎啤酒瓶劃傷被害人張某乙,致被害人張某乙左腹壁、左前臂受傷,經(jīng)鑒定,被害人張某乙所受損傷構成輕傷二級。被告人張某甲右手被碎酒瓶劃傷,經(jīng)鑒定,其所受損傷構成輕微傷。
2020年8月21日,被告人張某甲在案發(fā)地被北京市公安局豐臺分局六里橋派出所民警查獲,其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已賠償被害人張某乙并取得了諒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110接處警記錄,北京電力醫(yī)院急診診斷證明書,中國航天科工集團七三一醫(yī)院診斷證明書,諒解書,收條等;2.被害人陳述:被害人張某乙的陳述;3.證人證言:證人趙某甲、楊某某、隋某某、趙某乙、李某某的證言;4.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被告人張某甲的供述與辯解;5.鑒定意見:北京盛唐司法鑒定所出具的司法鑒定意見書;6.視聽資料:案發(fā)現(xiàn)場監(jiān)控錄像、執(zhí)法記錄儀錄像;7.其他證明材料:破案報告、到案經(jīng)過,工作說明等。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張某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甲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一人輕傷二級,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建議對被告人張某甲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可以適用緩刑。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北京市豐臺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王彥霖
檢察官助理??趙麗薇
???????????????????????????????????????2020年11月19日
附件:1.被告人張某甲現(xiàn)羈押于北京市豐臺區(qū)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4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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