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集賢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黑集檢刑訴〔2020〕79號
被告人張某甲(綽號:聾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2305211968********,漢族,初中文化,無職業(yè),住黑龍江省**縣**鎮(zhèn)**區(qū)**號樓**單元**室(戶籍所在地:黑龍江省**縣**鎮(zhèn)**村)。2020年1月15日因涉嫌故意傷害被集賢縣公安局取保候審。2020年9月15日因涉嫌故意傷害被本院取保候審。
本案由集賢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張某甲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訴訟權利,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11月3日20時許,被告人張某甲與被害人張某乙等親友一起在集賢縣**鎮(zhèn)**店用餐,離開時二人在**火鍋店西側因瑣事發(fā)生爭執(zhí)。張某甲將張某乙掄倒在地,并進行踢打,后被親友拉開。經集賢縣公安局刑事技術大隊鑒定:張某乙損傷為輕傷二級,不構成殘。
經偵查,2019年11月11日14時許,被告人張某甲在集賢縣**鎮(zhèn)**區(qū)**號樓**單元**室被抓獲到案。
被告人張某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甲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輕傷,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張某甲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張某甲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并與被害人達成賠償諒解,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對其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張某甲有期徒刑九個月,并處緩刑。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黑龍江省集賢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趙冬梅
檢察官助理:孫桂雪
2020年10月10日
附:
????1.?被告人張某甲現取保候審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證據3冊,光盤2張。????
3.《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4.《速裁建議書》1份。
?本起訴書所依據的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span>
第十五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的,可以依法從寬處理。
第六十七條 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span>
被采取強制措施的被告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被告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guī)定的自首情節(jié),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避免特別嚴重的后果發(fā)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人民檢察院認為被告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的規(guī)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并將案卷材料、證據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適用緩刑等提出量刑建議,并隨案移送認罪認罰具結書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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