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泗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泗檢一部刑訴〔2020〕Z270號
被告人張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3422251972********,漢族,不識字,務(wù)農(nóng),安徽省泗縣人,住泗縣**鎮(zhèn)**村**莊**號。被告人張某甲曾因犯盜竊罪,于1992年8月14日被安徽省鳳陽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八年,1999年2月25日刑滿釋放。被告人張某甲因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20年10月22日被泗縣公安局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泗縣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張某甲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dǎo)致的法律后果,當(dāng)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quán)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8月13日13時許,被害人張某丁等人在泗縣**鎮(zhèn)**村**莊張某乙家打娛樂麻將,被告人張某甲在一旁觀看時與被害人張某丁發(fā)生口角,繼而發(fā)生廝打。廝打過程中,被告人張某甲用拳頭將被害人張某丁右眼及鼻部打傷,造成被害人張某丁右眼晶狀體脫位、鼻背部及左側(cè)鼻翼處形成共計1.2cm疤痕。經(jīng)鑒定,張某丁損傷程度屬輕傷二級。案發(fā)后被告人張某甲主動與被害人張某丁達成和解,并取得被害人張某丁的諒解。
被告人張某甲于2020年10月21日主動到泗縣公安局墩集派出所投案。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戶籍證明、前科證明、諒解書等書證;
2.證人張某乙、張某丙、位某某等人的證言;
3.被害人張某丁的陳述;
4.被告人張某甲的供述和辯解;
5.泗縣公安司法鑒定中心出具的法醫(yī)學(xué)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意見。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張某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甲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輕傷二級,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dāng)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zé)任。被告人張某甲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張某甲主動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系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張某甲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二個月。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安徽省泗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吳會岱
檢察官助理:孟媛潔
2021年1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張某甲現(xiàn)取保候?qū)?,住泗縣**鎮(zhèn)**村**莊**號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一冊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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