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邛崍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邛檢一部刑訴〔2020〕131號
被告人張某甲,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5101831989********,漢族,初中文化,農(nóng)民,戶籍所在地四川省邛崍市,住邛崍市**鎮(zhèn)**村**組,2017年1月因吸毒成癮被邛崍市公安局決定強制戒毒2年;因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1月25日被邛崍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盜竊罪,2020年2月18日經(jīng)本院批準逮捕,同日由邛崍市公安局執(zhí)行。
本案由四川省邛崍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張某甲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1月10日至17日,被告人張某甲在邛崍市**鎮(zhèn)**村**組,采用翻墻入室的方式三次進入張某乙家,在寢室內共盜竊現(xiàn)金820元。?
2020年1月21日9時許,被告人張某甲在邛崍市**鎮(zhèn)**村**組,采用翻墻的方式進入張某乙家院內,盜走五羊牌三輪摩托車1輛。經(jīng)邛崍市價格認證中心認證,該摩托車價值5723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鑒定意見、勘驗及檢查等筆錄。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甲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多次入室盜竊他人合法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張某甲在歸案后能夠如實供述,系坦白,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四川省邛崍市人民法院
檢察員:唐怡
2020年4月30日
附:
????1.被告人現(xiàn)羈押于邛崍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貳冊、提訊證壹份。
????3.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壹份、量刑建議書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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