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訴 書
本案由甘肅省環(huán)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張某甲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4月24日13時許,被告人張某甲來到環(huán)縣環(huán)城鎮(zhèn)盤旋路紅星樓下張某乙經營的華為手機專賣店內辦理移動電話卡,后趁張某乙前往收銀臺處辦理業(yè)務之際,利用視野盲區(qū),將柜臺上的一部華為P30天空之境手機與店內放置的模具機對調后裝入自己的褲兜,然后前往收銀臺處拿上辦好的電話卡離開。經查,被盜的華為P30天空之境手機價值3025元。案發(fā)后,張某甲賠償張某乙3100元,取得其諒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受案登記表,產品銷售合同,扣押決定書及照片,發(fā)還清單,諒解書,歸案情況說明,證明,戶籍證明;2.證人張某丙的證言;3.被害人張某乙的陳述;4.被告人張某甲的供述與辯解;5.現場勘驗檢查工作筆錄及照片,辨認筆錄,現場指認筆錄及照片;6.監(jiān)控視頻。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張某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甲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張某甲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張某甲到案后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是坦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根據《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實施細則》及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相關規(guī)定,建議判處被告人張某甲罰金人民幣2000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環(huán)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宗統(tǒng)
附件:
1.被告人張某甲現監(jiān)視居住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證據1冊56頁。
3.《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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