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龍游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衢龍檢一部刑訴〔2020〕340號
被告人張某甲,女,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308221982********,漢族,小學文化程度,個體經營,非中共黨員,住浙江省常山縣**村**號。因故意損毀公私財物于2019年1月18日被寧波市公安局鎮(zhèn)海分局處以行政拘留7天。又因本案于2020年6月4日被龍游縣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龍游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張某甲涉嫌詐騙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卷材料。在辯護律師的見證下,與被告人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2月,被告人張某甲因夫妻吵架離家出走,經濟拮據。2月6日,張某甲與張某乙在網上結識后互加微信好友,其假裝同意與張某乙接觸交往,騙取張某乙的信任。之后,張某甲編造女兒上學需要學費、自己身體不好需要醫(yī)療費用等理由多次向張某乙騙取財物,共計騙得人民幣87700余元。
2020年6月4日,被告人張某甲被傳喚歸案。案發(fā)后,張某甲退出人民幣40000元,與張某乙達成分期退賠協(xié)議,取得張某乙諒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戶籍證明、前科查詢情況、調取證據清單等;
2.證人劉某甲、劉某乙、吳某某的證言;
3.被害人張某乙的陳述;
4.被告人張某甲的供述和辯解;
5.電子證據:微信聊天、轉賬記錄等。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甲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手段騙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張某甲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應同時適用《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從輕處罰。被告人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應同時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浙江省龍游縣人民法院??
????????????????????????????????檢察員:余家卿
????????????????????????????????2020年7月?13日?????????????
附:
1.被告人張某甲現(xiàn)在家;
2.移送偵查卷二冊、檢察卷一冊;
3.《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告知書》、《認罪認罰具結書》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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