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訴 書
被告人張某甲,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414221989********,漢族,中專文化程度,戶籍所在地廣東省梅州市大埔縣**鎮(zhèn)**社**路**號。因涉嫌詐騙罪,于2019年2月2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龍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詐騙罪,經(jīng)深圳市龍崗區(qū)人民檢察院批準,于2019年4月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龍崗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龍崗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張某甲涉嫌詐騙罪,于2019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6月21日第一次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偵查機關于2019年7月18日補查重報。。本院于2019年6月9日延長審查起訴期限。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自2018年7月起,被告人張某甲以合作龍崗稅務局**稅務分局、龍崗文化中心**書城、**派出所、龍崗稅務局**稅所、龍崗公安分局**社區(qū)警務室、龍崗公安分局**大隊等廣告工程的名義騙取被害人黃某甲、黃某乙、曹某某的投資款,張某甲騙取黃某甲投資款人民幣215000元、騙取黃某乙投資款人民幣685500元、騙取曹某某投資款人民幣567410元,張某甲將騙取的投資款用于償還賭債及個人債務。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物證;2.書證:抓獲經(jīng)過、身份信息、銀行轉賬記錄、微信聊天記錄等;3.證人鄧某某、黃某丙、張某乙的證言;4.被害人黃某甲、黃某乙、曹某某的陳述;5.被告人張某甲的供述與辯解;6.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現(xiàn)場勘查筆錄及照片、辨認筆錄。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甲無視國法,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騙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特別巨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龍崗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沈芳杞
附:
1.被告人張某甲現(xiàn)羈押于龍崗區(qū)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四冊。
3.《量刑建議書》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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