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荔檢二部刑訴〔2020〕200號
被告人張某甲,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503212001********,漢族,初中文化程度,經商,出生地與戶籍所在地福建省莆田市,現(xiàn)住莆田市秀嶼區(qū)**鎮(zhèn)**村**號。因涉嫌詐騙罪,于2020年7月21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張某甲涉嫌詐騙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當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于2020年9月9日告知被告人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6月底,被告人張某甲幫被害人張某乙申請辦理貸款,2020年7月2日至7月4日期間,被告人張某甲以辦理貸款需要收取手續(xù)費為由詐騙張某乙人民幣8000元。期間,被告人張某甲將其另外一個微信號冒充“陽光信保”的業(yè)務員、“陽光委托方郵政貸款專員朱某某”與自己微信號聊天關于辦理貸款相關事宜,并將上述聊天記錄截圖發(fā)給張某乙以讓張某乙相信其在幫忙辦理貸款。
2020年7月20日,被告人張某甲主動退回被害人張某乙8000元人民幣,張某乙對被告人張某甲的行為表示諒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微信聊天截圖、諒解書等書證;2.被害人陳述:被害人張某乙的陳述;3.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被告人張某甲的供述和辯解;4.其他證據材料:抓獲經過、扣押決定書、刑事照片等。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張某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甲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騙取他人財物,共計人民幣8000元,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莆田市荔城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李??娥
檢察官助理:劉庭武
2020年9月9日
附:
1、被告人張某甲現(xiàn)取保候審于其住所處。
2、卷宗1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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