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訴 書
本案由云南省玉溪市森林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張某甲涉嫌非法獵捕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移送玉溪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玉溪市人民檢察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8日交由本院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間,因案件部分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兩次(自2019年12月3日至2019年12月31日、2020年2月15日至2020年3月13日);因案件重大、復雜,延長審查起訴期限兩次(自2019年11月19日至2019年12月3日、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2月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普通程序審理。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5月的一天,被告人張某甲獨自一人到峨山縣岔河鄉(xiāng)“中山”山場(地名)找馬蜂,回家途徑一草叢處時,看見一只白鷴飛走,在白鷴飛起的地方發(fā)現(xiàn)8個鳥蛋。被告人張某甲將8個鳥蛋帶回家中,采用母雞孵化的方式進行孵化,共孵化出7只幼鳥,有1個蛋未孵化出來。孵化出的1只幼鳥于孵化當天被老母雞踩死,被告人張某甲對存活的6只白鷴幼鳥進行馴養(yǎng)。經(jīng)群眾匿名舉報,2019年8月5日,玉溪市森林公安局民警在被告人張某甲家中查獲6只疑似白鷴幼鳥。經(jīng)玉溪市玉林司法鑒定中心鑒定,查獲的6只疑似白鷴幼鳥為雞形目雉科白鷴(Lophuranvcthemea),屬國家Ⅱ級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根據(jù)2017年12月15日國家林業(yè)局公布實施的《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價值評估方法》(國家林業(yè)局[2017]46號)的規(guī)定:“國家二級保護野生動物,按照所列野生動物基準價值的五倍核算”?!傍B類野生動物的卵、蛋的價值,按照該種野生動物整體價值的二分之一核算”。白鷴屬于《陸生野生動物基準價值標準目錄》中所列的雞形目雉科其他所有種的野生動物,基準價值為1000元/只,故涉案的6只白鷴整體價值為:6只×1000元/只×5倍×50%=15000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物證:白鷴活體照片;2.書證:戶口證明、林業(yè)行政處罰決定書等;3.證人證言:證人龍某某、沈某某等人的詢問筆錄;4.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被告人張某甲的訊問筆錄:5.鑒定意見:玉林司法鑒定中心(2019)動鑒字第63號野生動物鑒定意見書;6.勘驗、辨認筆錄:現(xiàn)場勘驗筆錄及照片、現(xiàn)場辨認筆錄及照片。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張某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甲非法獵捕國家二級保護動物白鷴鳥的蛋,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非法獵捕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張某甲雖無自首情節(jié),但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張某甲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理。建議判處被告人張某甲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向你院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檢 察 員:鄭 芊
代理檢察員:李依喆
2020年4月13日
附:
1.被告人張某甲現(xiàn)取保候審于家中;
2.移送本案偵查卷宗三冊,檢察卷宗一冊;
3.查獲的白鷴活體6只,現(xiàn)扣押于玉溪市森林公安局,請你院依法判處;
4.證人(鑒定人)名單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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