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廣州市海珠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穗海檢刑訴〔2020〕231號
被告人張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4290041988********,漢族,文化程度初中,戶籍所在地湖北省仙桃市**鎮(zhèn)**村**組**號。2017年12月19日因盜竊罪被廣州市白云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2018年6月15日刑滿釋放。因本案于2020年7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6日經本院批準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廣州市公安局海珠區(qū)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張某某盜竊案,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6月25日13時許,被告人張某某到本市海珠區(qū)**村**里**號**房,以技術開鎖的方式入內,盜得被害人成某某的耳環(huán)1對、金戒指3枚、金項鏈2條、金手鐲1個后攜贓逃離現(xiàn)場。7月7日,張某某被民警抓獲。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物證、書證;
被害人陳述;
證人證言;
被告人張某某的供述;
勘驗、搜查筆錄;
鑒定意見;
視聽資料。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張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入戶盜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張某某曾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刑罰執(zhí)行完畢后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依據《中國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的規(guī)定,應當從重處罰。被告人張某某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據《中國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張某某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故建議法庭對其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廣東省廣州市海珠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朱素蕙
???????????????????????????????????????????????檢察官助理?范宇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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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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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被告人張某某現(xiàn)羈押于廣州市海珠區(qū)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1冊2卷。
3.《認罪認罰具結書》《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告知書》各一份。
4.《適用簡易程序通知書》一份。
5.扣押銀色鑰匙1串,現(xiàn)存于廣州市公安局海珠區(qū)分局,請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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