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揚中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揚檢一部刑訴〔2020〕313號
被告人張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3211821991********,漢族,??莆幕≈罚航K省揚中市**區(qū)**村**號。曾因犯盜竊罪,于2012年6月19日被揚中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五年,罰金人民幣三萬元;曾因犯盜竊罪,于2018年11月19日被揚中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罰金人民幣一萬元,2019年5月19日被釋放。2020年3月16日因涉嫌盜竊罪被揚中市公安局取保候審,同年11月11日經本院批準逮捕,當日由該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揚中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張某涉嫌詐騙罪、盜竊罪、信用卡詐騙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當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當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一、詐騙部分:
2019年7月至2020年1月,被告人張某采取虛構自己為金融人員身份、幫助申請貸款需要資料費等事實,詐騙作案5起,應承擔犯罪金額人民幣47752元。具體犯罪事實分述如下:
1.2019年7月,被告人張某在揚中市**小區(qū)對面的**零食店內,采取虛構金融人員身份,幫助申請貸款需要資料費、關系費等事實,騙得被害人黃某某人民幣7580元。
2.2019年9月,被告人張某采取虛構信用卡已經還款的事實,騙得被害人李某某人民幣19000元。
3.2019年10月,被告人張某在揚中市博聯工商銀行路邊,虛構幫助辦理貸款需要包裝費、加急費等事實,騙得被害人何某某人民幣11200元。
4.2019年12月,被告人張某在揚中市**街道**閣內,虛構幫助辦理網上信用卡購物提現的事實,騙得被害人熊某某人民幣2450元。
5.2020年1月,被告人張某虛構幫助貸款需要資料費等事實,騙得被害人陸某某人民幣7522元。
二、盜竊部分
2019年12月,被告人張某采取趁人不備的手段,竊得張某某支付寶綁定的銀行卡上的人民幣19950元、張某某信用卡上用于償還賬單的人民幣20200元,共計人民幣40150元。
三、信用卡詐騙部分
被告人張某使用被害人李某某的身份證在網絡借貸平臺上借款人民幣18400元,并在該款項到達被害人李某某的信用卡后,冒用被害人李某某的身份用POS機將錢刷出,供自己使用。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書證;2.證人姚某某的證言;3.被害人黃某某等人的陳述;4.被告人張某供述與辯解。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張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詐騙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guī)定,涉嫌詐騙罪,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張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盜竊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張某冒用他人信用卡,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較大,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信用卡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張某一人犯數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九條的規(guī)定,應當數罪并罰。被告人張某曾因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執(zhí)行完畢之后,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是累犯,應擔從重處罰。被告人張某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系自首,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張某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寬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揚中市人民法院
檢察官:趙莉
檢察官助理:路小朋
2020年12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張某現羈押于揚中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七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4.《量刑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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