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順義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京順檢一部刑訴〔2019〕452號
被告人張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4113811999********,漢族,初中肄業(yè),戶籍所在地河南省鄧州市**鄉(xiāng)**村**號,現(xiàn)住北京市順義區(qū)仁和地區(qū)**村。因犯盜竊罪,于2018年6月28日被北京市順義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于2018年8月24日刑滿釋放。因涉嫌盜竊罪,于2019年4月1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順義分局刑事拘留,后經(jīng)本院批準,于2019年4月2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順義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順義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張某涉嫌盜竊罪,于2019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并聽取其意見。于2019年5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并告知其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8年4月10日15時許,被告人張某在北京市順義區(qū)仁和地區(qū)**村興農(nóng)街31號被害人王某某屋內,竊取VIVO牌手機、魅族牌手機各一部,后將VIVO手機變賣,贓款揮霍。經(jīng)鑒定,涉案魅族牌手機價值人民幣270元。
2019年4月10日16時許,被告人張某進入北京市順義區(qū)仁和地區(qū)**村被害人李某甲屋內,未竊取財物。
2019年4月10日16時許,被告人張某在北京市順義區(qū)仁和地區(qū)**村平安南路6號被害人丁某某屋內,竊取三星牌筆記本電腦一臺。經(jīng)鑒定,涉案筆記本電腦價值人民幣320元。
被告人張某后被民警查獲。魅族牌手機、三星牌筆記本電腦已起獲并發(fā)還。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主要有:書證、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被告人供述、鑒定意見、勘驗筆錄、辨認筆錄、視聽資料等。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張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無異議,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入戶竊取他人財物,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張某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刑罰執(zhí)行完畢后,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系累犯,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應當從重處罰。被告人張某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可以依法從輕處罰。被告人張某已經(jīng)著手實行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三條的規(guī)定,系部分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處罰。建議對張某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至一年一個月,并處罰金。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北京市順義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賈騰云
檢察官助理:李亞楠
2019年6月4日
附:
1.被告人張某現(xiàn)羈押于北京市順義區(qū)看守所;
2.偵查卷宗4冊,含光盤7張;
3.認罪認罰具結書、適用速裁程序建議書、換押證各一份隨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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