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曲陽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曲檢一部刑訴〔2020〕102號
被告人強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1306341976********,漢族,小學文化,戶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曲陽縣**鎮(zhèn),住曲陽縣**鎮(zhèn)**村**區(qū)**號。因伙同他人盜竊文物,于2011年被行唐縣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6月23日被曲陽縣公安局取保候審,同年7月17日經本院決定被取保候審,現(xiàn)在居住地候審。
本案由曲陽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強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強某某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2020年6月19日22時26分許,被告人強某某酒后駕駛冀F**號小型轎車,沿**路由東向西行駛到曲陽縣**鎮(zhèn)**村路段時,被執(zhí)勤民警查獲。經對被告人強某某用呼出氣體酒精檢測儀進行檢測,強某某涉嫌醉酒駕駛機動車,后經唐縣中醫(yī)醫(yī)院司法鑒定所對被告人強某某的血液進行檢驗鑒定,其人體體液中乙醇含量為146毫克/100毫升,屬醉酒駕駛。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書證;被告人供述和辯解;鑒定意見。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強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強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河北省曲陽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唐飛
檢察官助理:徐健
2020年8月5日
附:
????1、被告人強某某被取保候審于其住所地。
2、偵查卷宗1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4、《量刑建議書》一份。
5、《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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