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訴 書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江寧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彭冠瑀涉嫌詐騙罪,于2019年7月12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我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有權獲得法律幫助,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本院于2019年8月27日決定將本案退回南京市公安局江寧分局補充偵查,2019年9月17日該分局重新移送本院審查起訴。2019年8月12日,本案依法延長審查起訴期限半個月。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8年9月12日,因被告人彭冠瑀欠被害人韋某某120萬元借款,雙方簽訂合作協(xié)議,合作經營二手車銷售等業(yè)務。2018年9月12日至2018年12月合作經營期間,被告人彭冠瑀先后多次以虛假的收購、銷售二手車為由,通過多要款、少回款、收款不發(fā)貨等方式,騙得被害人韋某某、林某甲、田某某等人貨款共計人民幣(下同)2485600 元,用于歸還個人債務。具體事實分述如下:
1.2018年9月12日至同年11月9日期間,被告人彭冠瑀以虛假的收購二手車為由,通過多要款,少回款等手段,先后多次騙取被害人韋某某共計1953600元。案發(fā)后,被告人彭冠瑀部分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100000元;
2.2018年11月,被告人彭冠瑀先后多次以虛假的銷售四輛二手車為由,先后共計騙得廣東省潮州市湘橋區(qū)的被害人林某甲購車款共計323000元。案發(fā)后,已全部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
3.2018年11月,被告人彭冠瑀以虛假的銷售二手車為由,先后分別騙得山東省濟南市鋼城區(qū)的被害人田某某、段某某購車款共計103000元、92000元。案發(fā)后,已部分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55000元并取得部分被害人諒解。
4.2018年12月13日,被告人彭冠瑀以虛假的銷售二手車為由,先后騙取南京市棲霞區(qū)的被害人張某某購車款共計14000元。
案發(fā)后,被告人彭冠瑀于2019年4月9日被公安機關獲。歸案后,被告人近親屬已部分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并取得部分被害人諒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戶籍證明、發(fā)破案經過等書證;
2.證人林某乙的證人證言;
3.被害人韋某某、林某甲、張某某等人的陳述;
4.被告人彭冠瑀的供述和辯解;
5.南京市公安局江寧分局制作的被害人林某甲、張某某的辨認筆錄。
本院認為,被告人彭冠瑀詐騙公私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江寧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朱華東
附:
1.被告人彭冠瑀現羈押于南京市江寧區(qū)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材料4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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