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鄂仙檢一部刑訴〔2020〕469號
被告人彭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5202021998********,彝族,初中文化,務工。出生地貴州省盤州市,住貴州省盤州市**鄉(xiāng)**村**組**號。曾因犯危險駕駛罪,于2019年8月被貴州省盤州市人民法院判處拘役二個月。因涉嫌尋釁滋事罪,2020年6月19日被仙桃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經(jīng)本院批準逮捕,同月18日由仙桃市公安局執(zhí)行。
被告人湯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4290041994********,漢族,初中文化,無職業(yè)。出生地湖北省仙桃市,住仙桃市**鎮(zhèn)**村**組**號。因涉嫌尋釁滋事罪,2020年6月11日被仙桃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經(jīng)本院批準逮捕,同月18日由仙桃市公安局執(zhí)行。
本案由仙桃市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彭某某、湯某某涉嫌尋釁滋事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彭某某、湯某某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7年8月10日上午,夏某某(已判刑)駕車離開仙桃市****小區(qū)時,因繳納停車費與保安發(fā)生爭吵。同月15日上午9時許,夏某某邀約了被告人湯某某、彭某某等人持鋼管將****小區(qū)東、西、北三面出入口崗亭的玻璃、液晶顯示器、車牌識別一體機等物品砸毀。經(jīng)仙桃市物價局價格認證中心鑒定,被毀損財物損失4019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接處警工作登記表、現(xiàn)場監(jiān)控截圖、戶籍信息等書證;2.證人夏某某、馬某某等人的證言;3.仙桃市物價局價格認證中心價格認定結(jié)論書;4.辨認筆錄;5.被告人彭某某、湯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彭某某、湯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彭某某、湯某某任意損毀他人財物,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尋釁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檢察官:武蓉
2020年10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彭某某、湯某某現(xiàn)羈押于仙桃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3冊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1份
4.《適用速裁程序建議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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