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安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高檢三部刑訴〔2020〕519號
被告人彭某某,曾用名:彭某甲,男性,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622221966********,漢族,初中文化,戶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高安市,住高安市**鄉(xiāng)**村**自然村**隊**號,機動車駕駛證已被吊銷。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7日被高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審。2011年12月因犯交通肇事罪被福建省石獅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
本案由高安市公安局調查/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已告知被害人近親屬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8月18日第一次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偵查機關于2020年9月18日補查重報。補充偵查完畢移送起訴。本院于2020年10月19日延長審查起訴期限。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03月02日18時28分許,被告人彭某某無證駕駛贛CS****號五菱牌小型面包車沿高安市888鄉(xiāng)道由北向南行駛,行至祥符鎮(zhèn)建山村杭橋自然村路段時,與由南向北曹某某駕駛的贛C****號豪爵牌二輪摩托車發(fā)生碰撞,造成曹某某受傷入院治療。曹某某于2020年3月23日凌晨3時40分許死亡。3月24日死者曹某某家屬向交警大隊報案。經高安市公安局交警大隊第xxxx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人彭某某負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曹某某不負此次事故的責任。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1.書證;2.證人證言;3.被告人供述和辯解;4.鑒定意見;5.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等。
本院認為,被告人彭某某違法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無證駕駛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高安市人民法院
檢察官:劉曉倩
2020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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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被告人彭某某現(xiàn)在家,聯(lián)系電話:199********
2.案卷材料和證據3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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