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雄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雄檢刑訴〔2021〕22號
被告人彭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4402231972********,漢族,小學文化,群眾,南雄市**公司員工(臨時工),戶籍所在地廣東省南雄市**鎮(zhèn)**村,住廣東省韶關(guān)市南雄市**村**棟**房,無前科,因涉嫌危險駕駛罪,經(jīng)南雄市公安局決定,于2021年1月22日被刑事拘留。
本案由南雄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彭某某危險駕駛案,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彭某某在辯護律師在場的情況下簽署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并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1年1月8日19時44分左右,被告人彭某某無駕駛資格駕駛無號牌普通二輪摩托車,由西往東行駛至廣東省南雄市雄東路汽車站路段時,被執(zhí)勤民警查獲,經(jīng)現(xiàn)場呼氣式檢驗乙醇濃度為:81mg/100ml,遂被帶到醫(yī)院抽血備檢。
2021年1月14日,經(jīng)廣東南天司法鑒定所韶關(guān)分所對彭某某的血樣作乙醇定量分析,檢測出乙醇濃度為:104.06mg/100mL,達到《車輛駕駛?cè)藛T血液、呼氣酒精含量閾值與檢驗》(GB19522-2010)醉酒駕駛標準。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2.現(xiàn)場查處照片;3.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和辯解;4.法醫(yī)毒物司法鑒定意見書。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彭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彭某某違反國家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無駕駛資格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告人彭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節(jié),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
被告人彭某某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南雄市人民法院
檢??察??官?何雙鳳
???????????????????????????????????????????????檢察官助理?葉小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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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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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被告人現(xiàn)羈押在南雄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1冊;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1份;
4.《量刑建議書》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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